五、审计记录的种类和要求
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是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
二是证明审计人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三是便于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审计人员作出的记录,应当使未参与该项业务的有经验的其他审计人员能够理解其执行的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计证据、做出的职业判断和得出的审计结论。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一)调查了解记录
调查了解记录指的是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的记录。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
(2)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
(3)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
(二)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未参与该项业务的有经验的其他审计人员或专业人士能够理解其执行的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的职业判断和得出的审计结论。
(三)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
(1)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
(2)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
(3)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
(4)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
(5)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
(6)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复核情况和意见。
(7)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和意见。
(8)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的审定过程和结论。
(9)审计人员未能遵守本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因。
(10)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11)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其他审计记录中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