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其他处理措施。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采取的处罚措施包括: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审计决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3)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报告审计决定执行结果等要求。
(4)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计的时间和内容。
(2)依法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事项的事实、定性及其依据和审计机关的意见。
(3)移送的依据和移送处理说明,包括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说明。
(4)所附的审计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