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审计结果公告
我国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客观公正。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机关公布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被审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调查)建议;
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布。在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时,审计机关不得公布下列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2)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办理,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查和审核手续,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机关统一组织不同级次审计机关参加的审计项目,其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原则上由负责该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统一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