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建立完善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体系,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区审计系列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符合审计领域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的人才评价标准,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审人发〔2022〕18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审计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
第三条 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评结合”方式,正高级审计师实行评审方式。
第四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援藏期1年及以上的援藏专业技术人才、博士服务团成员、外聘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评价。
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不属于本标准评价范围。
第五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承担驻村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核合格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六条 本评价标准分正常评价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以下简称“双定”)评价两种方式。其中,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正常评价,也可参加“双定”评价。通过“双定”评价取得审计系列职称,按照聘任年限须在基层服务满5年。边境县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双定”取得职称的,可按照惯例权限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占边境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聘任后须在边境县服务满5年。
第七条 本标准采用量化赋分评价机制,以百分制计算,评审委员会按照得分高低结合通过率确定评审通过人员。为确保评审质量,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80%,参加“双定”评价人员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设置通过率。
第八条 评委会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年度常规评审工作,确保参评人员当年申报、当年评审。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原则上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人员在思想政治等方面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始终在政治上和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审计工作,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三)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十条 申报人员在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政治考试、职称业务考试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人民团体、民营企业及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考核情况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按照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任现职以来每年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三)政治考试。参加全区职称政治考试取得有效成绩或政治考核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四)业务考试。申报高级审计师需参加全国统一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成绩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高级审计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取得中级会计、经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符合本条规定学历(学位)资历、年限条件的,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
符合《西藏自治区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规定情形的高层次人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但没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藏从事审计领域相关工作满1年,参加全国统一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成绩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的,经考核合格,可申报高级审计师。
参加“双定”评价人员,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年;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3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具备大学专科以下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边境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区各职称系列各层级“双定”职称评审时,可降低一个学历层次、任职年限减少一年参加评审。
(二)正高级审计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
符合《西藏自治区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规定情形的高层次人才,具有高级审计师职务且在藏从事审计领域相关工作满2年的,可申报正高级审计师。
参加“双定”评价人员,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或相关领域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
边境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区各职称系列各层级“双定”职称评审时,可降低一个学历层次、任职年限减少一年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3年内出现年度未考核、不定等次(新录用人员除外)或未达到合格等次的。
(二)存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三)违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且在处理期内的。
(四)违背诚信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自当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五)企业、个人有严重失信记录,被列入“黑名单”的。
(六)存在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情形的。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 高级审计师
(一)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掌握并能够正确执行审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系统掌握审计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项目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专业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具备一定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能够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形成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成果。
2.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自治区级行业审计、专项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以上行业审计、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
(二)业绩和学术成果条件
1.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自治区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业绩较为突出(如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发现重大内控缺失等,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管理建议书等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 1项以上被自治区级审计机关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采用,或有2 项以上被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或企事业单位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项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总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或企业集团总部)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排名前三),制定过地市级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较高水平。
(7)推进单位制度建设,负责或执笔拟定、修订的本单位审计制度、会计制度、财务管理、绩效管理、内部控制、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经批准实施后效果明显。
参加“双定”评价的,上述相关条件中涉及行政级别要求的,可适当下调一级。
2.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本人独立撰写 2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1部,本人独立撰写 5万字以上。
(2)在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 1 篇以上(每篇不少于15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或在自治区新闻出版机构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4)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高水平审计理论成果代表作1项以上。
参加“双定”评价的,学术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可用其它成果形式替代。
第十四条 正高级审计师
(一)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关键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较突出的创新能力。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能够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建议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实践,有效发挥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审计人才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在审计专业人员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专业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取得高级审计师或高级会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中介中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7次以上。
(2)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在企业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7次以上。
(3)在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累计满10年,并作为注册会计师或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执业5年以上;或担任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7次以上。
(4)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自治区级行业审计、专项审计调查5个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专项审计调查项目8个以上。
(二)业绩和学术成果条件
1.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组织实施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获得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或有2项以上获自治区级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获地市级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或有5项以上业绩较为突出(如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发现重大内控缺失等,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审计署采用,或有 2 项以上被自治区级审计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采用,或有 3 项以上被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采用,或有6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主持或组织审计、审计调查中发现并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重大经济犯罪线索2次以上,且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开展内部审计或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审计工作,主持过大中型审计项目,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通过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等方式,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总部)采纳2项以上。
(5)负责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三)研究起草本单位、本系统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或作为主要执笔人(排名前三)起草审计工作制度2项以上。
(6)因审计工作成绩突出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表彰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
(7)主要参与(排名前三)完成审计相关的自治区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审计相关的地市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
参加“双定”评价的,上述相关条件中涉及行政级别要求的,可适当下调一级。
2.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审计师或高级会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本人独立撰写4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1部,本人独立撰写7万字以上。
(2)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类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或调查报告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3)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非核心类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或调查报告4篇以上。
(4)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自治区级审计专业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4篇以上。
(5)开发审计模型或创新审计技术方法2项以上,被自治区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推广(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主持完成的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高水平审计理论成果代表2项。
参加“双定”评价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正式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本人独立撰写 3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1部,本人独立撰写 6万字以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类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或调查报告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非核心类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或调查报告3篇以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地市级以上审计专业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3篇以上。开发审计模型或创新审计技术方法1项以上,被自治区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推广(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主持完成的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高水平审计理论成果代表1项。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五条 高级审计师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20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的审计专业人员,可由2名高级审计师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后,不受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限制申报高级审计师。
第十六条 正高级审计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2名具有审计或会计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可不受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限制,申报正高级审计师。
入选自治区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
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社会科学(与审计专业相关的)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或获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获自治区以上审计机关或自治区级有关主管部门表彰的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先进个人或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25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
第五章 援藏人员申报职称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援藏期1年及以上的援藏专业技术人才、博士服务团成员、外聘人员在藏评审职称,对下列条件不作要求:
(一)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
(二)免于参加受援地的职称政治考试。
(三)对论文、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可用工作总结、援藏成果、技术方案、推广经验等替代。
(四)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第十八条 援藏人员评审时,单独分组,单独评审。重点评价履职尽责情况,注重考察援藏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的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支援成果和对我区本行业人才培养所起的作用情况等。
第六章 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一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四份。
(三)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政治品行和廉政情况考核意见以及单位推荐公示结果(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并符合申报要求,将申报人员相关资料提交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时需提供的材料之一)。
(四)本人学历证书(毕业证、学位证原件或复印件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情况登记手册》、职称资格证书等。
(五)职称政治考试(业务考试)有效成绩或考核合格证明。
(六)佐证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七)破格申报相关材料(破格申报职称人员提供)。
(八)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荣誉称号的证书或发表的业务文章。
第二十条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必须完备、详实、规范。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及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材料中所提供的复印件,需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否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不予认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评价标准所提“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标准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指我区的四类区;基层一线指我区的县(区)、乡镇(街道)。
第二十三条 通过“双定”职称评审取得的高级职称,证书需加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印章。
第二十四条 职称申报人员论文、奖项、荣誉、继续教育条件计算到职称申报截止时间;职称申报人员的资历条件计算到评审当年的12月31日。
第二十五条 本评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评价标准由西藏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在专业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具备评定相应职称所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工人,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职称。
1.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
2.量化赋分表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
4.推荐参加评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表
附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大中型审计项目: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市(地)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自治区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他经济单位审计。
2.本评价标准条件中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开发审计模型、新审计技术方法”等须提供领导签发的文件原件和被采纳单位的证明。
3.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为准。
4.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1项以上”含“1项”。凡冠有“以下”的均不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下”不含2年。
5.“市级”均指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6.论文:指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7.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技术专著。
8.正式出版,是指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或国内统一刊号(CN号)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学术出版物;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财会类专业刊物。
9.核心类期刊: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10.较高学术价值:若无有效证明材料,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11.学历(学位):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12.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聘任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13.主持: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