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人员范围
与本市国有企事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建立人事劳动关系、从事审计相关工作并具有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考试合格证明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方可申报。
(一)基本条件
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审计专业人员申报高级审计师职称,应遵守国家宪法和审计法律法规,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专业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具备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咨询,有效推动提高某一个单位、部门的审计监督和风险管理水平或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审计相关理论或技术研究成果,或完成审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等。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审计专业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审计专业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审计专业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审计专业工作满6年。
3.参加2019至202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国家审计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审计项目,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被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2.从事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审计项目或咨询项目,高质量开展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性和价值性;或提出的咨询建议对委托单位的经营管理具有前瞻性和实用性;或其相应的成果取得市级或行业及以上表彰奖励。
3.从事发展研究与实践人员,审计管理经验总结已被主管部门认可并在其他单位予以推广;或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与司局级及以上研究课题,在全市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或撰写审计或相关领域的学术著作、学术期刊论文等,其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4.以上人员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或相应等次以上。不进行年度考核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取得中级资格以来综合考核意见在“合格”或相应等次以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根据文件规定,公务员不能参加评审。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自主确定有关申报条件。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成果条件3项及以上
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审计方案、研究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审计案例等;或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等;或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
(四)提交答辩代表作
申报人可选择代表性业务成果和理论成果作为答辩代表作。业务成果代表作可包括审计方案、审计报告等业务资料,审计工作制度、专利证书等工作成果;理论成果代表作可包括审计理论文章、调研报告、科研课题、著作教材、审计案例等。
审计理论文章须本人独立撰写(唯一作者),是否公开发表不限,字数5000字左右。其他答辩代表作,申报人除提交业务成果和理论成果外,还需撰写答辩代表作说明,字数5000字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