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专业高级审计师(副高)资格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申请参加评审的人员需要持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称职”以上的证明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明,进行申报。
【天津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评审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区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市审计部门或市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区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5.在审计知识密集型单位(如会计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经济事务监管中心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小型审计项目主审15次以上。
(二)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区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市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市审计部门或市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区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三)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一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4.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以审计项目报告、审计工作总结等4篇替代论文,其中:审计项目报告不少于2篇,每篇3000字以上;审计工作总结每篇2000字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