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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

2022-11-30 13:48:38     来源:贝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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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精神,促进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审计师职称(包括已达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退手续、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及其他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我省评定高级审计师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考试由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评审工作采取材料评审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由省审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恪守从业规范和科研诚信。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审计实践经验,能够解决审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学历与资历要求:

(一)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二)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三)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五)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第六条 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须为称职以上,且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第三章 申报评价标准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审计项目8次以上,其中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二)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或县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以上。

(三)担任审计署或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市委、市政府及省审计厅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或担任县委、县政府及市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4次以上。

(四)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或省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五)主持或为主承办有关审计工作,有效服务于审计事业发展,且成效显著、贡献突出,参与编写起草全国、全省或行业审计制度、法规、办法发挥重要作用,或为主起草重要综合材料、重要审计成果开发、重要新闻报道等获得多项成果,得到省级审计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以上认可的。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审计署或省审计厅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含表彰审计项目),或有2项以上在市州审计局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含表彰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县(市、区)审计局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含表彰审计项目)。

(二)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委省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审计厅或省直其它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被县(市、区)委、政府采用,或有5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利用计算机技术开展审计工作,所撰写的计算机审计方法或OA应用实例,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其中有1篇以上被审计署采用,或有2篇以上被省审计厅采用。

(四)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其审计结果成为委托单位向有关部门作出移送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五)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六)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构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七)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市级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八)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九)主持或为主承担审计相关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获得省级审计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以上认可,本单位被省级审计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以上单位评为先进单位,个人获得省级审计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以上表彰奖励的。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论文著作经两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经济学CSSCI、管理学CSSCI、法学CSSCI等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在国际统一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期刊、《中国审计报》上发表3篇以上,其中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以上,均不能少于2000字(2人以上或者以课题组名义发表的,其排名须在前三位)。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审计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

(三)获得国家级审计理论研讨会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审计理论研讨会二等奖以上的且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视同在国内公开发行的非核心类专业期刊上发表。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水平和继续教育要求。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

外语、计算机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外语是跨文化沟通能力的重要体现,应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提高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申报参评高级职称的,外语、计算机水平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设置权重项一般分别为3%,设置加分项一般分别为总分值的3%。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评价结果(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为准,设置权重项一般为3%,设置加分项为总分值的3%。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但能力和业绩特别突出且有卓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中专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破资历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其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应在3年以上。同时,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以上,并须有至少一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具有博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破格申报高级审计师职称,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高级审计师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审计工作满8年,主审的审计项目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二)在审计岗位受到省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审计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主持工作或为主承办工作的审计机构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审计工作集体称号。

(三)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国内同行知名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或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审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或担任公开出版的审计专业著作、译作、省以上范围通用的审计专业教材撰稿者,撰写8万字以上。

(四)在审计实践中,进行审计技术方法改革和创新,切实解决审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得到显著提高,同时该审计技术方法得到审计署认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赴国(境)外从事2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回(来)湘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首次申报职称时,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国内外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四条 部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士官)和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首次申报职称,不受资历、 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律师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年以上”含2年。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收申报材料之日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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