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级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高级审计专业人员申报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
2.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专业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
3.具备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咨询,有效推动提高某一个单位、部门的审计监督和风险管理水平或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4.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审计相关理论或技术研究成果,或完成审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等。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2 年;
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4 年;
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6 年。
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以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