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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一版】

2023-04-25 17:00:28     来源:贝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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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专业职称评价制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评审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全面、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评价工作业绩、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四条 正高级审计师采取材料评审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面试合格并通过评审可以取得正高级审计师职称。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有效履行岗位职责,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三)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四)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

(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六)具备大专学历,取得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累计满8年。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审计工作经历

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准确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分管或负责审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担任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组长或副组长5次以上,或者担任重大审计项目主审7次以上。

(二)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担任合伙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或者作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会员,担任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5次以上,或者担任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主要承办人7次以上。

申报人具备上述不同岗位工作经历的,担任相关职务时间或参加审计项目数量可以累计。

第七条 审计业绩成果

政策理论水平高,专业能力强,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业绩贡献突出,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1次以上,或者获得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2次以上,或者获得县级党委政府表彰3次以上。

(二)开展审计监督、查错纠弊、防范风险等工作,提出的重大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或咨询,成效显著,被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示肯定3次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主审承担的重大审计项目,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优秀审计项目2项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2项以上,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五)负责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研究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承办人承担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成绩,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其审计结果和建议被大中型企业集团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采纳5项以上,并且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审计研究成果

审计科研创新能力突出,研究成果达到较高水平。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且学术价值较高的审计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10万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教材,本人参与编写、翻译累计15万字以上。

(二)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或者《中国审计》《中国内部审计》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者在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省级以上审计相关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已结题。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因审计相关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或者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的审计相关领域调研报告、审计案例等,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关键业务问题方面发挥重大作用,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审计工作中,将前沿技术方法应用于审计实践,取得的创新成果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或推广。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满3年,至少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审计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学位)、资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破格申报参加评审:

(一)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审计相关领域研究或实践成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

(三)作为受聘专家参与研究起草国家审计法律法规,需提供聘书或起草部门的邀请函。

(四)因审计工作业绩显著,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资历年限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取得学历、审计相关专业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均按周年计算。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其截止日期计算到申报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一条 企业规模标准参见《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

第十二条 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重大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大中型企业或同等规模的事业单位)国家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投资审计等,以及其他相当规模的审计项目。

(二)“审计相关工作”是指在审计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岗位工作;或有相关审计实践经验,在会计、经济、统计、工程等岗位工作的,可以视同从事审计相关工作。

(三)“组长、副组长、主审”“主要负责人、主要承办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项目中使用的特定名称;“业务骨干”是指在审计相关工作中承担主要任务,发挥核心作用,应排名前2位。

(四)“主持”是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的第1位;“主要完成人、主要参加者”是指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3位。

(五)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六)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局等;市级:设区的市。

(七)本文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受党纪、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九)“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河北省审计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河北省审计系列正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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