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专业职称评价制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评审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全面、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评价工作业绩、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四条 高级审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可以申请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有效履行岗位职责,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三)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四)取得审计师职称后,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五)具备博士学位后,取得审计师及相关专业职称(以下简称中级职称)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审计工作经历
熟练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技术方法,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强职业判断能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担任审计项目审计组长或副组长3次以上,或者担任审计项目主审5次以上。
(二)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担任审计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3次以上,或者担任审计相关业务主要承办人5次以上。
(三)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分管审计工作或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及相当职务。
申报人具备上述不同岗位工作经历的,担任相关职务时间或参加审计项目数量可以累计。
第七条 审计业绩成果
政策理论水平较高,专业能力较强,工作业绩突出。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促进单位完善治理,所提出的审计建议被有关部门单位或企业采用5项以上。
(二)主持或作为主审承担的审计项目,被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优秀审计项目1项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主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1项以上,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的调查报告、审计信息和专报等准确判断形势,作为科学制定政策提供依据或咨询,被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大中型企(事)业、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示肯定2次以上。
(五)作为第一执笔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审计发展规划、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操作规程,被正式批准实施。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承办人承担大中型企(事)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成效突出,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公信力,其审计结果和建议被委托单位认可采纳3项以上,并且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审计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1次以上。
第八条 审计研究成果
审计科研创新能力较强,研究成果达到一定水平。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且学术价值较高的审计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教材,本人参与编写、翻译累计10万字以上。
(二)在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者在省级以上具有内部刊号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4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市级以上审计相关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已结题。
(四)审计技术方法创新成果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或推广。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满3年,至少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审计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破格申报参加评审:
(一)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
(二)因审计工作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审计相关领域研究或实践成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
(四)获得与审计相关的国家专利2项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资历年限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取得学历、审计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均按周年计算。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其截止日期计算到申报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一条 企业规模标准参见《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
第十二条 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重大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大中型企业或同等规模的事业单位)国家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投资审计等,以及其他相当规模的审计项目。
(二)“审计相关工作”是指在审计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岗位工作;或有相关审计实践经验,在会计、经济、统计、工程等岗位工作的,可以视同从事审计相关工作。
(三)“组长、副组长、主审”“主要负责人、主要承办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项目中使用的特定名称;“业务骨干”是指在审计相关工作中承担主要任务,发挥核心作用,应排名前2位。
(四)“主持”是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的第1位;“主要完成人、主要参加者”是指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3位。
(五)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六)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局等;市级:设区的市。
(七)本文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受党纪、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由河北省审计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河北省审计系列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