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审计局,省(中)直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0号)和《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全省2023年正高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和原则
评审依据。2023年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依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审计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18号)执行。
评审原则。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本着“干什么、评什么”原则,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考察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鼓励人才多出原创性高水平成果。
二、申报人员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人员范围。
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以及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从事自由职业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不受户籍、身份、档案制约,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均可以参加相应层级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评审。申报人员一般应当在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申报。
(二)申报条件。
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执行《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18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申报正高级审计师需要提供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形成的工作业绩、论文、科研成果等材料。
高级审计师评审执行《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18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申报高级审计师需要提供2018年(含)以后取得的“全国高级审计师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同时提供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形成的工作业绩、论文、科研成果等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要成立考评领导小组,依据申报人的人事档案、业务档案、业绩成果和实际贡献对其进行综合考评,对其所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综合考评结果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上报。
(二)申报人的评审材料须经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审核后统一报送省审计厅。
四、组卷要求
申报人要将有价值材料装订入卷,卷内所有材料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或审核无误后整体骑缝加盖公章。
(一)需要装订的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
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后获得的业绩奖励证书、科研成果证书复印件;本人担任项目主审并撰写的审计报告,主持或者参与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审计调查材料复印件。
2. 论文著作。包括论文、著作、教材复印件(复印件应当有刊物封面、刊号、目录、论文内容)。
(二)不需要装订的材料。
1.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1)一式3份(A4双面打印,封面上的单位名称要与加盖的单位公章一致,大型企事业单位要细化到二级单位名称)。
2.《辽宁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2)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
3. 提供4张1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五、其他事项
(一)提供的工作业绩、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必须为审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应当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非审计专业的业绩成果不作为评审依据。
(二)提供的评审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获奖项目)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三)规范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1)一式3份。
(四)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度。申报人要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备注”栏中填写如下承诺并签字:“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照规定接受处罚”。申报人所在单位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并由审核人签字及加盖公章。
(五)对提供虚假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的,一经发现并经核实,取消其当年和以后2年申报资格,同时记入诚信档案。并视情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撤销。
(六)中直驻辽单位参加评审的人员,需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并开具评审委托函,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办理。
(七)对外语和计算机不做统一要求,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六、评审材料报送时间及地点
报送时间:2023年9月18日至22日。
报送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14楼。
联系人:王勇 联系电话:024-86892238 86901669
附件: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
2.辽宁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辽宁省审计厅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