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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人社发[2021]18号】辽宁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22-11-29 17:18:29     来源:贝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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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党建工作部,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省属相关企业,中直驻辽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5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审计专业人才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审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发展。紧贴我省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以产业结构调整为牵引,服务发展、贴近实际、以用为本、激励创新,围绕审计事业发展和审计人才队伍建设需求,积极营造有利于审计人才成长和职业发展的评价制度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审计人才活力,让在一线踏踏实实做出突出贡献的审计专业人员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坚持科学评价。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本着“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按照职业分类基础,对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等不同领域审计工作进行分类评价,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大数据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新兴审计领域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考察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鼓励人才多出原创性高水平成果。

(三)坚持以用为本。促进评价结果与审计专业人员的培养和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做到人岗相适、人尽其才,不断壮大优化审计专业人才队伍。

三、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的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评价体系

1.明确职称层级设置。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

2.审计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引导审计专业人员坚持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学术不端等行为实行“零容忍”。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日常考核、民意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综合考察审计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实行分级分类评价。科学确定评价内容,满足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审计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建立健全专业能力标准评价体系。初级、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实际业绩水平和业务指导作用。对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人员,包括从事内部稽核和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的审计人员,突出评价其职业判断能力和工作成果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从事国家审计人员,将通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作为专业能力评价的参考。

3.突出对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评价。注重考察审计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引导审计专业人员增强政治能力、专业胜任能力、宏观政策研究能力和审计信息化能力。实行审计业务和理论成果代表作制度,将审计专业人员的代表性业务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主要内容,审计报告、审计方案等业务资料,审计工作制度、专利证书等工作成果均可以作为业务成果代表作;审计理论文章、调研报告、科研课题、著作教材、审计案例等均可以作为理论研究成果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提升其在业务成果和研究成果评价标准中的地位和权重。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采取以考代评方式,须分别通过全国初、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评相结合方式,须通过全国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参加评审;正高级审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2.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建立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单位推荐、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积极吸纳经济、法律、计算机、工程等领域学术和实务专家参加职称评审委员会。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定职称评审客观公正。

3.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向优秀审计专业人员倾斜,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审计高端人才,以及在创新审计技术和方式方法、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审计专业人员,可以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审计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任职年限、理论成果等要求。

(四)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

1.促进职称制度与审计专业人员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审计专业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推动职称制度与审计高端人才培养、审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推进审计职称与经济、会计、统计等相近职称的衔接,允许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申报,减少重复评价。

2.促进职称制度与审计专业人员使用相结合。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审计专业人员,实现评价结果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进行推荐或评审。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审计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同时要健全考核制度,强化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能上能下。

3.加强审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实现审计专业人员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用人单位要保障审计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创新和丰富审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内容,促进审计专业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

(五)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和服务

1.加强职称评审监管,注重体现审计公信力。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公示制度和回避制度。评审结果按照评审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于未认真落实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的评审机构,情节严重或导致不良影响的,或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响较大的,视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审工作、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责任。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评审工作资格或专家资格,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优化评审服务。加强审计职称评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职称申报、公示、证书查询验证等一站式服务。实行个人和单位诚信双承诺制度,建立和完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进一步减少纸质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优化审核、评审程序,减轻审计专业技术人才评审负担。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地及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在政策制定、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好统筹协调,确保我省改革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应审计部门,具体负责职称制度改革的标准完善、措施细化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协同发力、形成合力,以过硬的业务本领狠抓落实,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各地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意见,落实好各项改革举措,合理设置政策的过渡期,原我省评定的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继续有效。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积极完善工作预案,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研判、妥善解决,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同时也要认真总结经验,为提升改革效果和质量打下良好基础。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工作,充分调动审计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审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和鼓励创新的人才成长环境。

附件:辽宁省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审计厅

2021年12月6日

辽宁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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