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通知:兵审发[2021]14号兵团审计系列高级审计师职资格评审条件已经废止,最新规定为2024年颁布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级审计师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兵团贯彻落实<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19〕51号)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事审计、财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
第四条 审计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五条 助理审计师、审计师实行考试方式;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高级审计师考试合格可以作为审计专业能力水平的证明;正高级审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第六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团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可享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七条 申报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八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九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十条 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以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
(二)学识水平
1.熟悉审计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和制度,掌握审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审计政策理论水平。
2.具备指导审计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3.参加全国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或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兵团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1项以上,或师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1项以上。
3.担任师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交办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组长或主审1次以上;担任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组长或主审2次以上。
4.主持或主要承担由审计署、兵团审计局下达的审计调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排名在前3名),提出具有价值的建议,撰写高质量的审计调查研究报告或学术论文。
5.具有讲授审计专业课程的经历。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审计组长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审计调查)项目,有1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参与审计的大中型审计(审计调查)项目,有2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计算机审计典型案例评选获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年度考核连续3年为优秀等次。荣获兵团级以上表彰的内部审计先进个人。
2.承担的审计(审计调查)项目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具有指导意义,有1项被审计署采用,或被兵师及兵师两级其它有关部门采用,或被上级审计机关采用,或有2项得到被审计单位的采纳,对完善内控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实现发展目标产生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单位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或在承担的审计项目中发现1项大案要案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纪检部门立案并查处。
4.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审计项目,总结经验,创新审计方法,被兵团、师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有材料表明已被行业或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的师市、团场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起草统一组织审计(审计调查)项目审计综合报告(审计调查报告);起草向兵团(师市)党政机关及上级审计机关、部门或行业单位提交的重大问题审计专题报告;起草向兵团(师市)党政机关和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部门或行业单位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综合报告。
7.参与单位经济管理,在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经营、资本运作、内控建设等方面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有2项被单位决策层采纳,取得显著成效。
(五)著作论文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审计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独立撰写1万字以上)。
2.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符合条件的论文包括:
(1)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报纸上发表的审计专业论文。
(2)在内部期刊、报纸上发表的审计专业论文。
(3)在兵团级以上论文评选中获奖的审计专业论文。
(4)团场及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及专业特点撰写的审计工作研究性论文(不少于3000字)。
第十一条 正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
(二)学识水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系统掌握审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审计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
2.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审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审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3.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审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审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审计行业发展。
(三)专业能力及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组织、指导兵团、师市、团场、本行业(部门)、系统开展审计相关业务工作5年以上,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提高效益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受到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认可。
2.在大中型企业或相当于大中型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担任总审计师或副总审计师、审计机构负责人5年以上,主持大中型审计、资产评估、重组改制等项目,业绩突出,得到相关部门、行业内部认可。
3.在大中型审计中介机构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5年以上,在开展审计、咨询等业务中,业务精湛、成绩突出,并承担过5家以上大中型企业或2家以上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具有解决所从事业务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在组织、领导的审计中介机构符合持续执业资格、遵循执业准则、规范执业,出具报告具备宏观参与行业管理能力,有较高的公信力,审计事务所符合持续执业条件,取得主管部门和行业公认。
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主持或起草地方性法规、行业性管理制度或兵团、师市、团场级实行的审计管理办法;
2.受聘参与兵团级以上专家咨询服务团队;
3.主持参与兵团级以上重大审计专业课题,成果转化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能够讲授审计专业知识或指导、鉴定审计实务工作,具有培养副高级以上审计专业技术人才能力或担任审计相关专业研究生导师。
(四)著作论文
取得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公开出版审计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10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审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其中1篇论文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相关性且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3.主持完成兵团级以上审计及相关专业科研类课题2项以上,且担任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排名前3名,并撰写主要内容,经兵团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具有较高价值。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10月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系列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条件由兵团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