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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度山西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2-10-10 16:54:52     来源:贝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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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审计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精神,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 28号)和《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 550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2年度全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高级审计师职称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审计师职称一般采取综合评审方式。

二、评审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一)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二)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 ;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标准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职尽责,为推动本单位和本行业审计事业发展做出贡献;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

1.正高级审计师

(1)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

(2)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能够领导指导某一个行业、区域、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组织、管理、主持完成大规模审计项目,推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达到良好水平。

(3)具备较突出的创新能力,能够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建议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实践,有效发挥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审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在审计专业人员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专业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按规定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任高级审计师满5年(2017年底前任现职)。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审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从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之日算起。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任高级会计师满5年(2017年底前任现职),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

(6)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累计不低于5次, 2022年或2021年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破格申报人员近三年须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2.高级审计师

(1)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

(2)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专业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

(3)具备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咨询,有效推动提高某一个单位、部门的审计监督和风险管理水平或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4)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审计相关理论或技术研究成果,或完成审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等。

(5)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按规定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任审计师满5年(2017年底前任现职);或具备硕士学位,按规定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任审计师满4年(2018年底前任现职);或具备博士学位,按规定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任审计师满2年(2020年底前任现职)。

(6)对在县级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审计工作满20年、业绩突出的人员,任审计师满10年及以上,学历可放宽到大专。

(7)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审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从取得审计师职称之日算起。

(8)申报2022年度高级审计师,应取得2017年(含)以后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9)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从事与审计相关工作,任现职满5年,在参加高级审计师评审时,可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

(10)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累计不低于5次(获得硕士学位不低于4次,获得博士学位不低于2次),2022年或2021年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破格申报人员近三年须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二)具体标准条件

1.工作经历条件

正高级审计师:任现职以来,从事审计工作经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5年以上(“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下同),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7年以上,或在研究机构从事审计研究工作7年以上。

(2)担任社会中介机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从事审计工作,主持过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或完成过多项重点工程、项目的审计、审计调查等。

(3)在审计岗位工作20年以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突出工作能力。

(4)获得过全国审计机关先进工作者表彰。

高级审计师:任现职以来,从事审计工作经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市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4项以上,或县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5项以上。

(3)主持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担任审计署或省级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5)主持或承担由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3位),或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省级审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2.业绩成果条件

正高级审计师:任现职以来,须取得下列审计工作业绩成果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获得审计署全国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获得省级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或有4项以上获得市级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2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5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审计或审计调查中发现并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案件线索3次以上,其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创新的审计方法或先进经验,被审计署采用并推广1项以上,或被省级审计机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用并推广2项以上。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省级以上行业、上市公司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已正式实施,为推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做出较大贡献。

(6)主持或承担的国家级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3位) ,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7)在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审计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级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等项目10个以上或承担大中型企业重组改制、管理咨询等项目6个以上,并取得突出业绩。

高级审计师:任现职以来,须取得下列审计工作业绩成果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获得省级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获得市级审计机关优秀

审计项目,或有4项以上获得县级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创新的审计方法或先进经验,被省级审计机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用并推广1 项以上,或被市级审计机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用并推广2项以上。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市级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正式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3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3.学术技术条件

正高级审计师:任现职以来,学术技术水平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SSCI收录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至少1篇。

(3)作为主要作者,出版一部学术、技术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

(4)独立完成较高水平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等4篇以上,其中2篇以上受到省部级领导批示;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

学术论文须是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 字数不少于2000字。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指的是“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7年版或2020年版)”收录的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期刊。

下列报刊未收录,申报评审中按收录期刊对待:《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 报》理论版、《经济日 报》理论版、《山西日报》理论版。提交的论文须附在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之一的检索页,著作须附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同时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公章。答辩材料须是已发表的学术论文、论著章节,或被采纳、引用、作为决策使用的各类报告。

高级审计师:任现职以来,学术技术水平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过一部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或编写一部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审计专业核心期刊_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审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可的有内部刊号的专业刊物上独立发表审计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4篇以上。

(三)破格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一等奖;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2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或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

(3)主持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及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三等奖、省级行业奖项最高奖任一奖项2项以上。

(3)主持完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或重点工程项目。

以上所列主要参加者为:国家级排名前5位参加者,省级、市级排名前3位参加者。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明,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且未参加审计职称评审,后续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自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二)单位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等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用人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须注明申报人的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技术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

(三)逐级审核申报。申报材料由省主管部门、各市人社局审核后报送山西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山西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山西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履行推荐程序。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评议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二)严 肃申报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个人申报诚信制和用人单位首审负责制,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且视情节轻重,取消今后1一3年申报资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按时完成申报和材料报送工作。申报采取现场审核方式。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统一报送申报材料,报送和审核受理时间为10月8日至10月21日(公休日除外)。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审核通过后退回。报送和审核地点:山西省审计厅人事教育处(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南段129号省直机关集中办公区B座2823室),联系电话: 0351一3806117、3806115

(四)本安排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申报人员填写所需表格、申报材料填报装订及送审说明,请登录山西省审计厅网站(http://sjt shanxi govcn/ )下载和查询。

山西省审计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8月15日

附件:

山西省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doc

申报材料及目录.docx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纸.doc

答辩材料打印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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