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各地区对于评审条件的界定均不一致,但是大体都是对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理论研究成果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地 区 | 评审条件 | 主管机构 | 评审文件 |
北京 | 北京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北京市审计局 | 官方文件 |
上海 | 上海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官方文件 |
天津 | 天津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天津市审计局 | 官方文件 |
广东 | 广东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广东省审计厅 | 官方文件 |
辽宁 | 辽宁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辽宁省审计厅 | 官方文件 |
江苏 | 江苏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江苏省审计厅 | 官方文件 |
安徽 | 安徽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安徽省审计厅 | 官方文件 |
江西 | 江西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江西省审计厅 | 官方文件 |
湖北 | 湖北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湖北省审计厅 | 官方文件 |
吉林 | 吉林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吉林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 官方文件 |
福建 | 福建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福建省审计厅 | 官方文件 |
山东 | 山东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山东省审计厅 | 官方文件 |
河北 | 河北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河北省审计厅 | 官方文件 |
陕西 | 陕西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陕西审审计厅 | 官方文件 |
山西 | 山西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山西省审计厅 | 官方文件 |
广西 | 广西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广西审计厅 | 官方文件 |
新疆 | 新疆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新疆审计厅 | 官方文件 |
河南 | 河南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河南审计厅 | 官方文件 |
湖南 | 湖南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湖南审计厅 | 官方文件 |
四川 | 四川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四川省审计厅 | 官方文件 |
贵州 | 贵州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贵州省审计厅 | 官方文件 |
云南 | 云南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云南省审计厅 | 官方文件 |
海南 | 海南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海南省审计厅 | 官方文件 |
甘肃 | 甘肃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甘肃省审计厅 | 官方文件 |
宁夏 | 宁夏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宁夏审计厅 | 官方文件 |
内蒙古 | 内蒙古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内蒙古审计厅 | 官方文件 |
黑龙江 | 黑龙江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黑龙江省审计厅 | 官方文件 |
浙江 | 浙江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浙江省审计厅 | 官方文件 |
重庆 | 重庆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重庆审计局 | 官方文件 |
西藏 | 西藏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西藏审计厅 | 官方文件 |
青海 | 青海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青海省审计厅 | 官方文件 |
兵团 | 兵团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 新疆审计厅 | 官方文件 |
【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二、工作经历条件
其申报人员的工作经历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各地略有差异):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三、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各地略有差异):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四、理论研究成果条件
申报人员的理论研究成果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各地略有差异):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