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附件:贵州省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审计厅
2021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贵州省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审计工作的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高级审计师、正高级审计师,分别对应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高级审计师、正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作风端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五)申报评审高级审计师人员,须取得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期申报相应职称: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高级审计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第八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关注册资格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以来,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主审3次以上;或承担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复核、审理、审核10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1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市(州)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以上;或县(区)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10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党委、人民政府(含相当规模或层级的企事业单位)交办的专案项目主审1次以上;或担任市(州)级党委、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部门(含相当规模或层级的企事业单位)交办的专案项目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党委、人民政府或市(州)级行业部门(含相当规模或层级的企事业单位)交办的专案项目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仅参加科研课题,须排名前三);或主持、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州)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如仅参加科研课题,须排名前三)。
5.在审计工作中获得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6.受聘为省级审计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7.在县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和县域非公有经济组织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现继续在基层工作的审计工作人员。
(二)业绩成果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关注册资格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2项以上在市(州)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审计项目的复核、审理项目中,对项目中存在的重大审计风险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得到审计组采纳,且有2项以上在省级优秀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4项以上在市(州)级优秀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3.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省委、省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市(州)级党委、政府或省级行业部门(含相当规模或层级的企事业单位)采用;或有5项以上被县级党委、政府或市(州)级行业部门(含相当规模或层级的企事业单位)或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
4.审计或审计调查中发现并向司法机关、纪检部门移送重大经济犯罪线索1次以上,且其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或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2次以上,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5.内部审计人员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审计项目工作期间,有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认可,且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
6.社会审计人员在主持社会审计期间,主导公司IPO上市或新三板上市、成功发行债券审计业务2项以上。
7.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1项市(州)级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批准实施。
8.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仅参加科研课题,须排名前三),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省级审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备较高水平。
9.在审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贡献显著,获得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审计主管理部门以上表彰或记二等功1次;或市(州)级审计主管理部门表彰2次。
10.申请并被受理审计专业的发明专利1件(限前三发明人或设计人)。
(三)学术成果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关注册资格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或编写出版1部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调查报告2篇;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调查报告3篇。
3.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调查报告1篇。
4.在国家级审计专业学术交流会上交流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审计专业学术交流会上交流专业论文2篇;或在省行业协会、市(州)级审计专业学术交流会上交流专业论文3篇。
5.对主持或承担的审计项目,进行总结归纳,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案例3篇,并得到评委会专家认可。
第九条具有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工程师等与审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相关经济类注册职业资格,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合格后,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高级审计师职称。
四、正高级审计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取得高级审计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7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下同)的审计组组长、副组长、主审,或承担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复核、审理、审核20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或市(州)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6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含相当规模或层级的企事业单位)或省级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项目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市(州)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省级行业部门(含相当规模或层级的企事业单位)交办的专案项目主审5次以上;或担任县级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项目主审10次以上。
4.主持、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仅参加科研课题,须排名前三);或主持、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如仅参加科研课题,须排名前三);或主持、承担由市(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3项以上(如仅参加科研课题,须排名前三)。
5.在全国性行业审计工作中获审计署、省级人民政府、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全国性审计行业专业协会表彰。
6.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审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在审计专业人员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专业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7.在县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和县域非公有经济组织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工作20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现继续在基层工作的审计工作人员。
(二)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审计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2项以上在省级以上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4项以上在市(州)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审计项目的复核、审理项目中,对项目中存在的重大审计风险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得到审计组采纳,且有2项以上在省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4项以上在市(州)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3.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其中有3项以上被省委、省政府或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用;或有5项以上被大中型企业、市(州)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采用。
4.审计或审计调查中发现并向司法机关、纪检部门移送重大经济犯罪线索3次以上,且其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或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5次以上,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5.内部审计人员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审计项目工作期间,促进制度创新和内部控制规范,有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认可,且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
6.社会审计人员在主持社会审计期间,主导公司IPO上市或成功发行大、中型企业债券审计业务2项。
7.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开发审计模型或者创新审计技术方法1项以上,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正式采用或者推广。
8.在审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贡献显著,获得省(部)级单位表彰或记二等功以上1次。
9.因专业工作业绩显著,获省(部)级表彰,或入选省(部)级行业领军人才称号。
10.申请并被受理审计专业的发明专利1件。
(三)学术成果
取得高级审计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1篇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
2.公开出版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3.主持审计及相关专业工作改革、理论研究方面取得较大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4.主持审计及相关专业省级科研课题1项,或市(州)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已经验收结题,取得突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在县级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公开出版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本人撰写7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项目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6.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审计案例入选审计署案例库1篇;或入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计案例库2篇。
第十二条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
五、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件》所称“论文”,除注明的外,均指单独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学术期刊必须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刊号。“著作”指具有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
本《条件》所称“高水平学术期刊”范围主要包括: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ESCI、SCI、EI(期刊)、SSCI索引期刊(国外)等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提到的著作、论文及课题、项目等系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所称课题、项目以完成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市(州)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审计;相应的其他审计。
本《条件》中所称的“大、中型企业”,依据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界定。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现任职资格期间取得,且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本《条件》所称提到的奖项,以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条件》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数,(冠以“以下”者,除载明之外均不含本级数)。凡冠以“主要承担者”、“主要参与者”、“主要完成者”除载明之外均指排名前三。
本《条件》所称代表作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者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申报人指定其所提供的业绩成果或学术成果中的1项作为自己的代表性成果,其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第十七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4〕118号)《贵州省正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7〕5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