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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人社联〔2021〕119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10-25 13:48:22     来源:贝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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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社局、审计局,省直各部门,驻吉有关中直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审计系列高层次人才评价机制,推动高层次审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审计厅

2021年9月6日

吉林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审计人才队伍,根据《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审计系列高级职称,适用本办法。

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审计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审计系列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名称分别为“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

第四条 全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由省审计厅具体负责组织管理。

省审计厅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每年从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家组成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全省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采取考试、考核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员需报名参加全国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标且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

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采取考核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七条 按规定参加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近3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的人员;

(二)近3年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

(三)近5年因所在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被查处,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四)近5年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五)纳入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

(六)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九条 学历与资历

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第十条 专业能力与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应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取得审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一)作为审计业务骨干、或主持(或指导)市州级以上地区(行业、企事业系统)的审计工作,担任主审项目5次以上。

(二)在担任的主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2项以上在市州级地区(行业、企事业系统)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三)在担任的主审项目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和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提出的审计建议意见有2项以上被省级以上单位采用;有3项以上被市州级单位采用;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四)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五)在主持审计工作期间,审计方法创新,或者先进经验总结,被本系统推广应用或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或参与制定过市州级以上地区(行业、企事业系统)执行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被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和调查研究课题,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有指导意义,在省级以上审计学会(协会)组织的交流会上研讨使用。

(六)能体现申报人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单位经济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水平

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审计相关理论或技术研究成果,或完成审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等。取得审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审计相关专著、教材、案例集等。

(二)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经济管理类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专业论文。

(三)主持完成审计相关专业研究课题并完成结项。

(四)结合本单位审计工作实际撰写审计类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审计工作制度等具有创新性成果。

第四章 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与资历

申报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与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应准确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能够领导指导某一个行业、区域、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具备较突出的创新能力,能够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建议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实践;在审计专业人员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一)组织、指导市州级以上地区(行业、系统、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审计管理工作5年以上,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解风险、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认可。

(二)任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以来,担任组长(或副组长)的审计项目,有1项以上在省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2项以上在地市级(行业、企事业系统)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三)任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以来,担任组长(或副组长)的审计项目,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和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提出的审计建议意见有3项以上被省级以上单位采用;有5项以上被市州级单位采用。

(四)承担或参与审计署或省级党委、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2次以上,且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五)任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以来,创新审计方法,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认可。

(六)在省级以上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承担经济论证、审计管理、审计监督检查工作并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表彰。

第十四条 专业理论水平

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审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审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审计行业发展。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的审计相关专业领域的原创性著作,或独立编写(或主编)公开出版审计相关专业领域教材、案例集等。

(二)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立项的审计相关专业研究课题,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获得省级以上审计相关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四)结合本单位审计工作实际撰写审计类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审计工作制度等具有创新性的成果2项以上。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将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在本单位公众场所或工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驻吉林省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十七条 申报方式。申报材料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吉林智慧人社大人才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笔试。申报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报名参加全国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达标且在有效期内,进入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 考核。评委会对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采取量化赋分的形式。

第二十条 答辩。评委会对申报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答辩。答辩采取量化赋分形式。

第二十一条 例会。评委会根据量化赋分结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通过人员,超过三分之二票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示。省审计厅将评审结果在吉林省审计厅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和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文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审计相关专业,是指会计、经济、统计、工程等专业。

(二)参与,是指项目(论著、报告)的主要参与者或核心成员,在项目成员(作者)中排前三名。

(三)主持或项目负责人,即主持该项目的人,或位列项目成员第一的人。

(四)论文,是指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五)省级以上的审计相关专业研究课题,包括国家及省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及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审计署及省级审计部门重大审计研究课题招标项目、全国及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立项的研究项目等。

(六)经济效益,指通过审计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

(七)社会效益,指通过审计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八)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九)规模以上单位,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企业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为大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国家统计局的划分办法);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为三级医院、本科高等院校及其他相当规模的事业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吉人联字〔2004〕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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