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以及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人员。
第三条 高级审计师资格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 重庆市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领导下,由市审计局、市人事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具体分工为: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评审资格审查,市人事局职称考试评审中心负责考试资格审查、考试报名及考试实施;市审计局人教处负责教材征订和考前培训,以及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重庆市审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高级审计师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考试科目为《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第七条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分两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第八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五)对虽不具备上述条件规定的学历、任职资格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但审计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其破格报名考试按以下条件掌握:
1、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财经、审计专业工作二十五年以上;
(2)担任市审计机关副处级以上职务五年以上,区、县(自治县、市)审计机关副局长以上职务五年以上,市级部门、市属大型企业或事业单位专设的内审机构副处级以上职务五年以上。
2、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署定、市定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审计项目中担任审计组长或主审,并获署、市审计机关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者;
(2)获省以上审计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第九条 中央在渝单位的人员可以参加重庆市高级审计师的资格的考试。
第三章 评审
第十条 重庆市审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重庆市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驻重庆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评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亦可根据情况委托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重庆市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评审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二)具有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职称外语、计算机运用能力等有效证明;
(三)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称职”以上的证明。
第十三条 评审条件包括工作经历、业务成果、学术研究成果三个方面:
(一)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或者负责组织实施大中型审计项目5次以上。
2、负责组织或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5、符合本款1、2、3项规定的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合并计算5次以上。
(二)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期间,有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县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三)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或内部资料准印证)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重庆市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需经市职改办审核批准,并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区县职改办颁发市职改办用印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国务院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应根据受委托的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的通知,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申报考试和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考试程序
(一)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申报表”(见附件,可复印),经单位审核同意盖章后,连同本人学历证书、中级职称资格证书(两者均须原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
(二)资格审查合格后,同时填写“重庆市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经单位同意盖章后,与“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申报表”一起交报名点进行考试报名。
(三)考试报名后,市人事局职称考试中心发给考生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评审程序按照市职改办《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渝职改〔199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将准备好的评审资料按下列要求提交市审计局,确认符合条件后,经市职改办审核同意,提交重庆市审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3份(B5规格);
2、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20份(B4规格);
3、个人业务工作总结3份(A4规格);
4、审计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即担任主审或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资料,含审计通知书或审计方案、审计报告等)复印件各1份(A4规格);
5、按本办法第 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论文数量提交论文(原件),并报送每篇论文的复印件3份(A4规格);
6、学历证书、中级资格证书、获奖成果(含审计项目获奖)及审计建议、意见被有关单位采纳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A4规格),同时报送原件;
7、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有效证明等复印件各1份(A4规格),同时报送原件。
8、高级审计师考试合格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A4规格),同时报送原件。
9、中央在渝单位的申报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评审委托书。
第五章 评价工作组织纪律
第十七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考试命题、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
(一)伪选、涂改证件、证明。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其它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工作时间包括从事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中国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地市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它经济单位审计;在当地或本行业有大的影响的审计项目,如发现重大违纪违规事项、促进被审计单位管理取得明显成效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大中型企业是指: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确定的标准中地、市级以上重点企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六条 从事国家审计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评获得高级审计师资格后,不聘任,不与工资挂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审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