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和《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
第四条 助理审计师、审计师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审计师采取评审方式。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学术不端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出具有效证明认定其考核结果。
(四)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存在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在审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在事故调查或影响(处罚)期间不得申报。
第六条 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
(一)理论考试要求
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自考试合格之日起5年内);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5年内可以凭借2016年度(含)以后取得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二)能力业绩要求
1.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具备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审计相关理论或技术研究成果。
2.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审计工作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5次以上。
(2)担任审计署组织实施(授权实施)或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2次以上;担任审计厅组织实施(授权实施)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3次以上;担任市审计局组织实施(授权实施)或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4次以上。
(3)主持实施省级以上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市级以上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或县级以上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以上。
(4)主持实施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公开上市发行项目1个以上,或主持实施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改制重组项目3个以上。
(5)主持或承担省直部门组织实施的审计相关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5个以上。
3.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审计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2项以上被市级审计机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审计项目中,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提出的意见建议其中1项以上被省委省政府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省政府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被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委县政府采用。
(3)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2项以上,或本人直接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1项以上,成为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司法机关立案的重要依据。
(4)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审计发展规划、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操作规程3项以上,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认可并推广,在行业系统治理、风险管理与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5)在社会中介执业,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完成3项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在资产重组、股权转让、企业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报中被采用。
(6)审计管理工作或审计理论研究成效明显,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在省级以上审计行业会议上作经验介绍1次以上。
4.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审计理论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每部撰写2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或修订2部以上出版发行的本专业相关专著(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等)。
(2)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相关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开发的审计模型或创新的审计技术方法,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转化推广利用。
(3)独立完成的审计论文在省(部)级审计理论研讨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
第七条 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
(二)能力业绩要求
1.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具备较突出的创新能力,能够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建议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实践,有效发挥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审计人才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在审计专业人员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专业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审计工作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企事业单位总审计师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或担任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负责人或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累计满5年。
(2)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或主持大中型审计项目10个以上。
(3)主持或承担省直部门组织实施的审计相关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0个以上。
3.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审计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3项以上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4项以上被市级审计机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审计项目中,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促进整改、完善制度机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其中2项以上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采用,或4项以上被省政府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采用。
(3)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5项以上,或本人直接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3项以上,成为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司法机关立案的重要依据。
(4)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审计发展规划、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操作规程5项以上,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认可并推广,在审计监督、行业系统治理、风险管理与控制、维护经济安全和提高效益中发挥重要作用,且效果显著。
(5)在社会中介执业,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完成10项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重组、股权转让、企业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报等项目,业绩突出且贡献显著。
(6)审计管理工作或审计理论研究成效显著,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在国家级审计行业会议上作经验介绍1次以上,或在省级审计行业会议上作经验介绍2次以上。
4.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审计理论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财经类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每部撰写5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或修订4部以上出版发行的本专业相关专著(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等)。
(2)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相关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开发的审计模型或创新的审计技术方法3项以上,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转化推广利用。
(3)独立完成的审计论文在省(部)级审计理论研讨活动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受组织委派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川省“88个脱贫县”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88个脱贫县”服务满1年或与“88个脱贫县”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脱贫县连续从事审计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四)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累计计算。
第九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学时登记。
第十一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和评审机构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审计师:
(一)主持审计领域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得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
(二)主持审计领域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得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3项。
(三)获得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颁发的人才计划称号,或入选为国家级行业领军人才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有入选通知或人才证书,属于审计专业领域)。
第十三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辩
第十四条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全员答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四川省审计专业高级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和国家标准的评审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本条件有关名词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是指:会计师、统计师、经济师(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中级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准精算师)、工程师(包括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一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A级注册验船师、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计量师、中级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设备监理师、Ⅲ级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等。
(二)“以上”均含本数量级。
(三)“市”指副省级和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四)“基层”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和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五)“任现职以来”是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相关工作。
(六)“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市级以上审计机关实施或组织实施的行业审计(含审计调查),县级以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县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市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省属大中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相当规模的审计;企事业内审部门和中介机构组织的大中型审计项目参照申报人所报资料同期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七)“企业集团”是指省属以上大型企业(集团公司)。
(八)“主持”“承担”是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人第一位;“主要完成人”是指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三位。
(九)“核心期刊”是指发表同期: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
(十)“发表”指在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公开发表;“出版”指在有(ISBN)书号和(CIP)书目数据的专著上公开出版。
(十一)“审计相关工作”是指:在审计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岗位工作;或者在会计、经济、统计、工程或教育科研等岗位工作且有相关审计实践经验的。
第十七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审发〔2021〕34号)同时废止。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