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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厅发[2021]37号】青海省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

2022-11-17 16:53:25     来源:贝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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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青海省审计专业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促进我省审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依据国家和全省职称改革政策,结合我省审计专业人员评价实际情况,制定《青海省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第三条 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

第四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助理审计师、审计师实行考试方式;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高级审计师考试合格可以作为审计专业能力水平的证明;正高级审计师采取面试答辩、成果展示与专家评审等综合评价方式。

第五条 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申报条件包括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学历资历、年度考核、继续教育等内容;评审条件包括工作经历、审计成果(业务成果和审计研究成果)两个方面。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方可申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申报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制度。

(三)热爱本职工作,作风端正,具有良好的审计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精通审计理论和专业知识,自觉维护审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审计造假、弄虚作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申请认定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所从事专业应与其申报的审计专业类别相同、相近。

(一)高级审计师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且通过高级审计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且通过高级审计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且通过高级审计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以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

(二)正高级审计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要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具体学时要求,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诚信要求

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事业单位人员挂靠企业、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取消当年评审资格或撤销职称并3年内不得申报,在全省范围通报并纳入国家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当年不能申报。

(三)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有一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延迟1年申报。

(四)任现职期间,有违法、违纪及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申报。

(五)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六)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含省级、三区三州)并在有效期内可参加评审。

(一)工作经历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组长3次(含3次)以上或主审5次(含5次)以上。

2.主持实施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市(州)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或县(区、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以上。

3.担任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州)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二)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三条,其中连续在县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

1.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审计建议意见对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中有2项以上被省部级单位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市(州)级或省直部门单位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2.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3.审计结果运用或审计技术方法创新,被市(州)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关部门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4.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市(州)级以上行业或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被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5.因审计工作成果获得市(州)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三等功以上奖励。

6.担任组长或主审的审计项目获得审计署表彰的优秀审计项目1项,或者担任组长或主审的审计项目获得全省表彰的优秀审计项目2项。

7.主持或承担市级以上与审计相关的科研课题(如参与需排名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8.在社会中介组织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年度咨询等2项以上。

9.在正式出版社出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10.在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3篇以上审计等相关专业论文、调查报告(独著或第一作者)。

11.审计案例或审计方法被省级以上评选获奖的主要完成人。

12.参加大中型审计项目,撰写完成有较高水平的审计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2份以上,在行业或单位起到示范引领作用,被市(州)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3.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任现职以来累计3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

(一)工作经历

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以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者担任7个以上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

2.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审计师(总会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者担任7个以上重大审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

3.在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累计满10年以上,注册会计师专职执业5年以上;担任7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审计项目或相关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

(二)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审计师等资格以来,审计成果需具有下列条件中的其中三条,其中连续在县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以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

1.负责本系统或本单位审计管理工作时,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提高效益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业绩贡献突出,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集团认可,或者被市(州)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广。

2.负责本单位审计管理工作中,积极推行新的财经审计法律法规、准则,促进制度创新及内部控制规范,效果显著,在市(州)级以上范围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集团的认可,或者被市(州)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广。

3.主持或组织实施的重大审计项目,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对工作有重大指导意义,在本行业、本领域起到示范引导作用,并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业绩突出。其中有3项以上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用,或者有5项以上被市(州)级以上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用或大中型企业集团认可,并取得显著成效。

4.主持或组织实施的重大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市(州)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5.负责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研究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6.在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项目10个以上,为市(州)级以上大中型企业、行业组织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7.因审计工作成果获得市(州)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三等功以上奖励。

8.担任组长或主审的审计项目获得审计署表彰的优秀审计项目1项,或者担任组长或主审的审计项目获得全省表彰的优秀审计项目2项。

9.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10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15万字以上。

10.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或调查报告4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11.承担审计相关的省级以上科研课题或研究成果主要完成人,并已结题。

12.开发审计模型或者创新审计技术方法,被省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者推广。

13.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任现职以来累计3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三条 破格条件

(一)直接认定类

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学者、“昆仑英才.高端创新创业人才”杰出人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认定正高级审计师。

(二)破格申报类

任现职后工作达到业绩条件且贡献突出,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职年限要求,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相应评审条件。

1.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连续三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2.具有“昆仑英才.高端创新创业人才”领军人才、青海省优秀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同等条件下,可提前2年申报正高级审计师;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正高级审计师。

3.获得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或获得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排名前五),可提前1年申报正高级审计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须为取得现资格以来所获得或完成的,并附原件及原始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价标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市(州)级是指市(州)本级(含厅、局级)。

第十六条 本评价标准中的国家级项目范围,指国家部委列入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省(部)重点项目是省级项目管理部门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的学历是指申报人员取得的毕业学历。

第十八条 著作和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同一论文被多家刊物采用的只计算一次。专著或合著,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论文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合著以主编、副主编、编写者(执笔人)为准。公开发行是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可查询的刊物。核心期刊须登录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coreej.cceu.org.cn/)检索,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省内核心期刊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申报人员发表的论文内容须与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以第一作者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第十九条 获得市(州)、厅(局)以上审计项目表彰,每达到一次按最高级别晋升条件标准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位次、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的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

第二十条 下列条件不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一)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成果等。

(二)在各类电子期刊、增刊、专刊、专辑、特刊、内刊、会议交流论文、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三)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

(四)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可研报告、设计报告、技术报告、实施方案等。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审计厅印发的《青海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青审人发〔2002〕119号)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审计厅共同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青海省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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