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准确地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高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为副高级。
第四条 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并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2年。
(二)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普通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本科主要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7年。
第七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八条 破格申报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审计专业和经济理论基础知识,熟悉财政、税务、金融和基建、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相关知识;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改革措施,熟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通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和有关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条 工作能力
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审计、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够组织、指导、主持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审计工作,并曾熟练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过审计专业领域内重要或关键的疑难问题;
(二)能够针对审计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提出与之相适应的本地区、本部门审计工作重点、方式与方法或改革方案;
(三)妥善地解决过审计工作与其他工作协调配合中的重大问题;
(四)有组织指导审计人员学习审计业务的能力和经历;
(五)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5次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含盟市级以上政府财政审计项目、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审计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审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应其他经济单位审计项目,下同)的主审;
2.结合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形势,组织实施盟市级以上行业性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以上;
3.作为主审人员承担完成重大专案审计工作3次以上,为案件处理、审理提供准确依据;
4.主持承办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及相应其他经济组织审计查证、咨询服务业务10项以上;
5.主持或承担由自治区(部)级以上审计机关或自治区以上审计科研机构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3项以上。
第十一条 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二:
(一)主持或承担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有1项以上在自治区(部)级以上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盟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二)组织实施1项以上行业性审计调查,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提出的建议对行业有指导意义,被自治区(部)级审计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采用。
(三)主持制定1项以上行业或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规范、审计制度、审计办法或审计发展长远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四)审计后提出的建议、措施,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纳,为改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起到重要作用;承担的重大专案审计工作,定性准确,结论正确,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或积极开拓社会审计工作的新领域,在主持或承办的审计查证、咨询服务业务活动中,所提建议被委托单位或有关方面采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主持行业系统或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创造过先进的审计工作方法或经验,被自治区(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经审计机关确认有推广价值。
(六)主持或承担的由盟市级以上审计机关或自治区级以上审计科研机构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在理论上有创新或独到见解,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七)撰写大中型审计项目或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调查)报告3篇以上,审计报告层次清楚,文字流畅,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意见适当,建议切实可行,并被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用。
第十二条 论文、论著要求
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
(二)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撰写公开出版发行的审计及相关经济类专业的论著或译著1部以上,字数在5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社会科学类、科技类的软科学奖项)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是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
第十六条 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七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于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必须经旗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出具证明。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职字〔1998〕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