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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省审计系列正高级审计师和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修订情况的解读

2022-10-20 21:11:35     来源:贝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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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国家、省职称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专业职称评价制度,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才,促进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指导意见,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修订印发了《山东省审计系列正高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审字〔2022〕4号),拟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于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1999年,我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评工作被纳入全国试点范围,在各级人事、审计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省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2002年,原人事部、审计署颁布了《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高级审计师考评工作在全国推行,审计职称评价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更好发挥审计职能作用,是新时代审计事业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人才工作和审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对加强审计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在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中的导向作用,健全完善审计专业职称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2019年我省出台了《山东省审计系列正高级审计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鲁人社规〔2019〕3号),修订了《山东省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审字〔2019〕22号)。2020年,国家对深化审计专业职称评审制度改革提出了指导意见,有关评价体系、评价标准发生新的变化,并且《山东省审计系列正高级审计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鲁人社规〔2019〕3号)已于2021年有效期满,因此有必要对原有的正高级、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进行修订完善。

二、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修订。

三、总体思路

一是坚持服务发展。紧紧围绕服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审计事业发展和审计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职业发展的评价制度环境,进一步激发和释放审计人才活力,让在一线踏踏实实作出贡献、业绩突出的审计专业技术人员有成就感和获得感。二是坚持科学评价。结合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等不同领域工作实际,完善评价标准条件,突出审计专业人员的政治要求、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全面科学客观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三是坚持以用为本。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相衔接,将评价结果与审计专业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促进人岗相适、人尽其才,不断壮大优化审计专业人才队伍。

四、起草过程

为保证两个标准条件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更加符合国家、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和要求,省审计厅组织专班,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和文件,在原有标准条件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实际进行修订,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对审计专业高级、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的公告》,分别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省审计厅门户网站发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转发各市县审计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征求意见。经过1个月的征求意见,将意见反馈情况汇总分类,认真研究吸收。2021年12月31日,省审计厅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高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审计机构等专家对两个标准条件进行研究讨论。根据专家论证提出的意见建议,又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最终完成修订工作,由省审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

五、主要内容

(一)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本标准条件共分四章、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目标依据、适应范围和评价方式。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所有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面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面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正高级审计师职称。

第二章标准条件,主要包括参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审计工作经历、审计业绩成果和审计研究成果四个方面。其中,基本条件对政治素质、继续教育、年度考核和学历学位等提出要求,对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审计工作经历充分考虑参评人员覆盖面,分别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的审计工作经历提出要求。审计业绩成果主要根据不同单位、领域性质特点,对参评人员的政策水平、专业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提出要求,满足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参评需要,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审计研究成果分别对理论研究、科研成果、创新能力等方面提出要求,突出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破除“唯论文”等倾向。

第三章破格申报条件,对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满3年,至少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审计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符合破格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受学历(学位)、资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破格申报参加评审。

第四章附则,主要对标准条件中的特定词语、表彰范围、解释权、有效期等方面进行了解释。

(二)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本标准条件共分五章、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目标依据、适应范围、评价方式。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凡申请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在有效期内方可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报考条件,主要包括基本条件、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其中,基本条件分别对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继续教育等方面提出要求;学历(学位)及资历分别对应具备的学历学位、工作年限、年度考核情况等提出要求,对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以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

第三章评审条件,主要包括审计工作经历、审计业绩成果和审计研究成果。审计工作经历充分考虑参评人员覆盖面,分别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应具备的审计工作经历提出要求。审计业绩成果主要根据不同单位、领域性质特点,对参评人员的政策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提出要求,满足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参评需要,更加突出业绩贡献。审计研究成果分别对理论研究、科研成果和创新能力等方面作出要求,突出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对乡镇基层一线审计人员有所倾斜,破除“唯论文”等倾向。

第四章破格申报条件,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满3年,至少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审计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符合破格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参加考试和评审。

第五章附则,主要对标准条件中的特定词语、表彰范围、解释权、有效期等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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