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知识更新,提高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全省2022年度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具有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一)公需科目。重点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题系列课程开展学习;加强对我省“八大发展战略、十大创新”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专题系列课程的学习;自主选择疫情防控、医养健康、信息化及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人才国际化、人文素养等方面内容的学习。
(二)专业科目。根据审计职业发展需要,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政策法规;审计理论与实务、审计信息化相关知识等。
除上述内容外,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应包括《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有关准则和指南以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应包括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各市审计局可以根据各地实际确定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
三、继续教育形式
继续教育主要采取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其他培训形式。
(一)积极发挥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内部审计协会等在开展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中国审计数字在线网、山东开放大学、“灯塔-党建在线”等教育学习平台和资源开展审计专业继续教育培训。
(二)县级(含)以上审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可自行组织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也可委托有关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中央驻鲁单位委托我省评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学时及认定
审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培训学时及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上线和推行继续教育电子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67号),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要求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学时认定。
五、相关要求
继续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重点战略和抓好我省“十大创新”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的重要手段。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各企事业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鼓励和支持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时间,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任和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条件。广大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要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按照规定完成培训任务,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岗位胜任能力,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审计厅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