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审计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及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审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中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审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审计师、正高级审计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八条 申报高级审计师须通过全国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 学历与资历
一、高级审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以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
二、正高级审计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审计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及工作能力
(一)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
(二)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专业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
(三)具备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咨询,有效推动提高某一个单位、部门的审计监督和风险管理水平或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四)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审计相关理论或技术研究成果,或完成审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等。
二、工作经历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5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或主审。
(二)主持实施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市(地)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或县(区)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以上。
(三)担任省委、省政府交办的相关审计事项的组长或主审2次,或担任市(地)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相关审计事项的组长或主审3次,或担任县(区)级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相关审计事项的组长或主审4次。
(四)主持或承担省(部)级以上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或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或省审计厅下达的上述课题2项,并经验收结题。
(五)主持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审计业务、审计管理方面的规范、规定、办法2个,并正式印发实施。
(六)在县(区)级以上审计专业培训班或应聘在成人教育财经类专业培训班上编撰2门审计专业课教材,累计讲授100学时以上。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在担任组长或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市(地)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二)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2项以上被省委、省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审计厅或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地)级党委、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审计或审计调查中发现并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重大经济犯罪线索1次以上,且其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或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2次以上,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内部审计人员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审计项目工作期间,有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市(地)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
(五)在社会中介组织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3项以上。
(六)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县(区)级以上行业或1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七)主持或承担(前3位)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在省内具有较高水平。
(八)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大数据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新兴审计领域,有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市(地)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决定予以推广。
(九)审计业务审理复核、审计工作管理、审计成果利用、审计专业培训成效显著,做法、经验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在省内或国内具有较高水平。
第十二条 正高级审计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及工作能力
(一)系统掌握和熟练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
(二)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某一个行业、区域、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组织、管理、主持完成大规模审计项目,推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达到良好水平。
(三)具备突出的创新能力,能够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建议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实践,有效发挥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四)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专业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审计人才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在审计专业人员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
二、工作经历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7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或主审。
(二)主持实施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或市(地)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6项,或县(区)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7项。
(三)担任省委、省政府交办的相关审计事项的组长或主审4次,或担任市(地)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相关审计事项的组长或主审5次,或担任县(区)级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相关审计事项的组长或主审6次。
(四)主持或承担省(部)级以上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3项,或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或省审计厅下达的上述课题5项,并验收结题。
(五)主持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审计业务、审计管理方面的规范、规定、办法4个,并印发实施。
(六)在县(区)级以上审计专业培训班或应聘在成人教育财经类专业培训班上编撰3门审计专业课教材,累计讲授100学时以上。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在担任组长或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3项以上在省级以上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5项以上在市(地)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二)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4项以上被省委、省政府采用;或有5项以上被省审计厅或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地)级党委、人民政府采用;或有6项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审计或审计调查中发现并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重大经济犯罪线索3次以上,且其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或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4次以上,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内部审计人员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审计项目工作期间,促进制度创新和内部控制规范,有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
(五)在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项目5个以上,为市(地)级以上大中型企业、行业组织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六)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市(地)级以上行业或3个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七)主持或承担(前2位)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在省内具有高水平。
(八)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技术方面的论文或出版专著(译著、教材),并获得转载或引用,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有理论创新或实践创新,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或社会影响力。
(九)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大数据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新兴审计领域,有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决定予以推广。
(十)审计业务审理复核、审计工作管理、审计成果利用、审计专业培训成效显著,做法、经验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在省内或国内处于前沿水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所有业绩成果均为本专业领域内,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有关问题的特定解释与说明:
一、“大中型企业”,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2017〕213号)划分,今后国家有新规定,从其执行。
二、“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区)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县(区)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市(地)级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审计;相应的其他审计。
三、“市(地)级”均指设区的市(地),不含县级市。
四、凡冠以“主要承担者”“主要参与者”“主要完成者”除载明之外均指排名前3名。
第十六条 取得会计、经济、统计、工程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参加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可参加高级审计师评审;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评审。
第十七条 优秀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黑龙江省审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黑龙江省审计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