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审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专业化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157号),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
第三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审计专业科目、审计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第四条 审计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理论与实务、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等。
审计公需科目主要包括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以及职业道德等。
一般公需科目由省人力社保厅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
第五条 审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审计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六条 接受审计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途径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参加审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20个学时。
(二)参加现场培训学习的,可认定专业科目相应学时。
1.参加审计署、省审计厅和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等各级审计机关组织的现场培训,以及其他具备教育场所和设施、拥有相应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的机构组织的现场培训,按其设定的学时数计算,每天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
2.参加组织部、党校、行政学院等组织的各类培训班按其设定的学时数计算,每天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
3.参加出国(境)培训班、研修班等学习,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每天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公派到境外参加审计工作的,每天可以认定登记8个学时。
(三)参加审计网络教育,按提供的网络课件所标定的学时数进行认定。
(四)参加审计专业类学术会议、讲座等专业学术活动的,按其设定的学时数计算。
(五)进行专业研究活动,发表论文,参照以下标准认定学时:
1.参与审计类规范性文件起草和课题研究的,每项按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可分别认定登记36个、24个、12个学时。其中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按100%、80%、60%计算学时,其后作者不计学时,作者顺序以实际参与人的范围为准,以立项文件、课题结题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为认定标准。
2.发表审计专业类论文,按发表在核心刊物、全国性刊物、省级刊物、其他期刊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每篇论文可分别认定登记8个、6个、4个、3个学时。
(六)参加审计类相关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后续教育学时数可以减半或免除:
1.年度内休病假的。
2.年度内休产假的。
3.其他审计机关认可的特殊情形。
上述情形中,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当年后续教育学时可以减半;六个月以上的,当年后续教育学时可以免除。当年后续教育需要减半或免除的,应当提供卫生部门或所在单位人事、外事部门的证明。
第七条 审计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可登陆“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或各地相应的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学习。
在各地相应的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学习的情况,由各级审计机关主管人事工作的部门将数据迁移到“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
第八条 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由个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各级审计机关主管人事工作的部门依托“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如实登记。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作为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之一。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时,应从相应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中继续教育年度指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15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