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专业职称评价制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省审计厅近期制定了《浙江省正高级审计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正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条件》)。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由人事部、审计署于2002年联合发布,在我省审计职称评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职称制度改革的深化,原评价条件需根据情况变化重新修订。省审计厅根据《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22〕18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等文件要求及我省审计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方案》《评价条件》。
二、主要内容和新旧政策差异
《实施方案》从总体思路、评审对象、改革内容、实施流程、工作要求五个方面对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做出了具体规定。《评价条件》共分四章,分别为总则、申报条件、评审条件以及附则,其中:《浙江省正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有15条,《浙江省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有17条。与原评价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1.提高职称层级。我省以往没有设置正高级审计师职称,今年根据审计署有关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正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突破一直以来审计职务任职资格最高为副高职称的瓶颈,对我省审计人才在职称评审上提供了新的平台,引导广大审计人员进一步提升专业本领。
2.明确评审对象。一是新修订的《评价条件》立足于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审计机构工作的审计从业人员,对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科研成果进行修订调整,为每一类评审对象打通评审通道。二是相比原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新增第六条、第七条及第九条,在申报条件中对评审对象的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转评人员以及从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人员等特殊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三是对于正高级审计师的评审,引入破格条件,打破学历、资历限制,对于在审计领域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标志性成果的,可直接申报参加评审。
3.创新评价方式。改变以往以定性为主的评价方式,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建立赋分式量化评价体系,制订《浙江省正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和《浙江省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使评审结果更加有据可依,评价过程更加科学公平。两个量化评价标准总分均为100分。正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由材料评审和面试答辩两部分构成,分别占总成绩的75%和25%。材料评审指标包括八个项目,其中审计工作经历、审计业绩成果、审计科研成果以及其他项目,分别占材料评审总分的12%、60%、15%和13%。面试答辩由评审专家根据参评人员的结构化面试表现从“熟悉了解宏观政策”“组织沟通协调能力”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价赋分。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由七个项目组成,其中审计工作经历、审计业绩成果、审计科研成果和其他项目比重分别为15%、60%、15%和10%。
4.健全评价标准。新修订的《评价条件》对各个标准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一是更加注重审计成果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例如在高级审计师评审中,审计业绩成果增加“(三)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在促进深化改革、完善管理制度、推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有指导作用,被相关单位采用,并经评委专家鉴定取得较好成效”等。二是根据不同岗位审计从业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拓宽得分渠道。例如在审计研究成果中增加“(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因审计相关成果获得省部级(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三、适用对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审计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四、关键词解释
1.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指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并通过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获得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表明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高级审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2.正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指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的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获得正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表明审计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处于行业领军水平,是聘任正高级审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3.市:指设区市,不包括县级市。
4.大中型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为准。
五、解读机关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具体联系处室为省审计厅人事处,联系电话:0571-8705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