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审计人才队伍状况和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正高级审计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正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正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专业职称评价制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第三条 审计专业人员级别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正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颁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其中已实行高级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的人员,由正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正高级审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有效履行岗位职责,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四)近5年在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五条 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高级审计师职务并从事审计工作(未实行评聘结合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报人员,取得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下同)满5年;
先担任高级审计师职务,后取得学历(或学位)的,取得学历(或学位)前后的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年限合并计算。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时,可视同担任高级审计师职务。
第六条 担任高级审计师职务后,审计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下列标志性业绩之一的,可直接申报参加评审:
(一)作为负责人因审计相关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
(二)因审计工作取得特别成效,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审计署、国家部委主管机关、中国审计学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专门表彰;
(三)在全国500强企业总部担任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或总审计师。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才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审计工作经历
申报人员担任高级审计师职务后,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准确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组长(主审);
(二)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分管审计工作或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及相当职务;
(三)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担任合伙人(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审计业务,并作为注册会计师连续执业。
第九条 审计业绩成果
申报人员担任高级审计师职务后,政策理论水平高,专业能力强,工作业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一)在担任组长(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被省级以上内部审计协会评为优秀项目;
(二)在主持的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成案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或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在主持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在促进深化改革、完善管理制度、推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有指导作用,被相关单位采用,并经评委专家鉴定取得显著成效;
(四)接受政府、部门单位或大中型企业委托,主持承担审计相关业务,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成绩,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其报告结果和建议被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集团认可采纳;
(五)主持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所揭示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在严肃财经纪律、推动重大政策落实、防范重大风险、提高资金绩效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经评委专家鉴定认可;
(六)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重点审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全省或本系统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成效显著;
(七)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业绩贡献突出,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八)负责研究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或起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重大制度、行业标准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发文采用;
(九)承担高等院校审计专业教学或审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任务,结合国内外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主讲审计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被所在院校或培训机构评为优秀等次,在培养审计人才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条 审计研究成果
申报人员担任高级审计师职务后,审计科研创新能力突出,研究成果达到较高水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学术价值在行业前沿的审计相关专业书籍、译作、教材等;或独立(第一作者)撰写并公开发表学术价值在行业前沿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
(二)作为负责人因审计相关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正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材料评审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形式,其中材料分数占75%,面试分数占25%。本评价条件为评委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委会在对申报材料、面试答辩情况进行量化赋分并对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浙江省正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将根据行业发展动态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以上”均含本级。
(二)“市”是指设区市,不包括县级市。
(三)资历年限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均按周年计算,其截止日期为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四)“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税收征管、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市级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他经济单位审计;被审计单位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总额5000万元以上或建设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县级以上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审计。
(五)大中型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为准。
(六)本评价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审计厅、省人力社保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正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
评价 指标 | 评价指标内容 | 评价标准 | 最高分值 | |
一、材料评审量化评价指标 | ||||
专业工作年限 |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或高级会计师职称)后的专业工作年限 | 未达到正常晋升年限的不得分;达到正常晋升年限的得1分;超过正常晋升年限的,每增加1年加0.2分 | 3 | |
审计师资库成员 | 入选审计署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成员、省审计厅和省内部审计协会培训师资库特聘教师、审计硕士实务导师、全省大数据审计人才库、国家级和省级审计类专家库 | 入选审计署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成员或国家级审计类专家库成员得2分;入选省审计厅和省内部审计协会培训师资库特聘教师、审计硕士实务导师或省级审计类专家库成员得1分;入选全省大数据审计人才库得0.5分 | 2 | |
荣誉称号 | 获得市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审计学会、内部审计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包括政治性、专业性、经济性相关荣誉) | 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个人荣誉证书分别得3分、2分、1分。同一年度同一事项获多个证书的,以最高级别为准,不累计;不同类荣誉可累计 | 3 | |
学位 | 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 | 获得博士学位得2分,硕士学位得1分。以最高学位为准,不累计 | 2 | |
经验介绍 | 在审计专业会议或培训班上作经验介绍 | 在国际、全国、全省审计专业会议或培训班上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分别得3分、2分、1分。同类经验介绍按最高得分,不同类经验介绍可累计 | 3 | |
审计工作经历(此大项最高12分,可选择2项进行申报,评委选取其中1项进行评价) | 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组长(主审) | 每个项目得0—2分 | 12 | |
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分管审计工作或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及相当职务 | 根据企业规模,每任职满1年,得0—3分 | 12 | ||
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 | 担任合伙人(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 | 每任职满一年,得2.5分 | 12 | |
长期从事审计业务并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 每从事审计业务累计满2年并作为注册会计师连续执业1年,得2.5分 | 12 | ||
审计业绩成果(此大项最高60分,可选择4项进行申报,评委选取其中3项进行评价) | 担任组长(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被评为优秀项目(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 | 被审计署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每项得10—20分;被省审计厅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每项得5—10分;被省级以上内部审计协会评为优秀项目,每项得5—10分 | 20 | |
在主持的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成案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或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 案件涉及与审计机关同职级以上干部,每个案件得15—20分;涉及与审计机关中层同职级干部,每个案件得10—15分;涉及企业中层副职以上干部,每个案件得10—20分;涉及其他干部,每个案件得3—10分 | 20 | ||
在主持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在促进深化改革、完善管理制度、推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有指导作用,被相关单位采用,并经评委专家鉴定取得显著成效 | 被国务院采用,得15—20分;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采用,得5—10分;被省直单位、市委市政府采用得2.5—5分 | 20 | ||
接受政府、部门单位或大中型企业委托,主持承担审计相关业务,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成绩,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其报告结果和建议被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集团认可采纳 | 每项得2.5—5分 | 20 | ||
主持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所揭示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在严肃财经纪律、推动重大政策落实、防范重大风险、提高资金绩效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经评委专家鉴定认可 | 每项得2.5—5分 | 20 | ||
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重点审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全省或本系统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成效显著 | 每项得10—20分 | 20 | ||
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业绩贡献突出 | 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每次得10—20分;获县级党委政府表彰,每次得5—10分 | 20 | ||
负责研究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或起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重大制度、行业标准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发文采用 | 起草法规、规章,每部得10—20分;重大制度、行业标准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发文采用,每项得10—20分 | 20 | ||
承担高等院校审计专业教学或审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任务,结合国内外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主讲审计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被所在院校或培训机构评为优秀等次,在培养审计人才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 每项得0—10分 | 20 | ||
审计研究成果(此大项最高15分,可申报全部2项,评委选取其中1项进行评价) | 公开发表或出版的审计相关论文、著作、译作、教材等 | ①个人独立撰写10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且学术价值较高的审计相关专业书籍,每本得10—15分; ②个人主持编写、翻译累计15万字以上,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教材,每本得10—15分; ③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期刊(《审计研究》《会计研究》除外)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每篇得5—7.5分;在《审计研究》《会计研究》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每篇得10—15分; ④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期刊、报纸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每篇得2—4分 |
15 | |
作为负责人因审计相关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得10—15分 | 15 | ||
材料评审量化评价合计分数 | 100 | |||
二、面试答辩量化评价指标 | ||||
结构化面试 | 熟悉了解宏观经济政策 | 根据面试情况赋分 | 15 | |
熟悉了解审计专业最新发展趋势 | 20 | |||
本职岗位胜任度、贡献度 | 30 | |||
组织沟通协调能力 | 20 | |||
语言表达、应变能力 | 15 | |||
面试答辩量化评价合计分数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