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计过程
(一)国家审计的审计过程
3.审计报告阶段
审计报告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出具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决定,公布审计结果,检查审计整改情况。
①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依法需要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已经常核,并从总体上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审计组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在防范审计风险的情况下,按照重要性原则,从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方面提出审计评价意见。审计组应当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原因和审计报告的使用对象,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如实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和有关机关、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并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②我国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办理,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查和审核手续,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布。
③我国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由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负责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