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主要包括: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2、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必须聚焦“经济责任”,即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实施审计时,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审计内容重点包括: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地区(部门、单位)发展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