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计准则
(一)国家审计准则
我国国家审计准则作为规章性质的审计规范,是由审计署制定颁布的、对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审计业务工作的行为规范,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它主要是对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和进行审计业务管理时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是衡量审计业务质量的基本尺度,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的最具体、最具有操作性的行为规则。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现国家审计工作规范化,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审计署自1989年起就着手制定国家审计准则。
1996年,审计署发布了38个审计规范。
从2000年起,审计署陆续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一系列通用审计准则、专业审计准则。
2010年,根据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和2010年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颁布了新的国家审计准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将原有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通用审计准则规范的内容统一纳入一个完整单一的国家审计准则。该准则正文分为七章,即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附则,共二百条。
1.总则
本部分共十一条,对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区分、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的对象等作出了规定。我国国家审计准则适用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的各项审计业务和专项审计调查业务。同时,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国家审计准则。
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即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都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而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守约束性条款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在审计记录中加以记载。
2.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本部分共十四条,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第十五条明确了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五项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并规定了审计人员遵守各项基本职业道德的要求;
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明确了审计人员保持独立性的要求,规定了审计机关针对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采取的措施,并对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要求作了规定。
3.审计计划
本部分共二十八条,对审计机关选择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工作方案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从调查审计需求、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估、配置审计项目资源,以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定、调整和执行情况检查等方面,明确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和执行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项目提出了指导性原则,即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中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的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事项等,可以作为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予以安排。
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等进行确定,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在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项目实施单位。
4.审计实施
本部分共六十五条,分四节对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证据、审计记录和重大违法行为检查进行了详细规定。
关于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一是明确了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实质性要求,二是强调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三是对审计实施方案的审批权限作出了规定。
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要求:
一是从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明确了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二是规定了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进行审查(详查)或者选取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抽查),也可以进行审计抽样,以获取审计证据。同时,明确了各种审查方法适用的情形,以及审查结果是否可用于推断审计事项总体特征。
三是规定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和分析七种基本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同时,为了确保审计人员对重要问题查深查透,第九十九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围绕认定问题所依据的标准、事实、影响和原因四个方面获取审计证据。
对审计记录作出的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过程、得出的审计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进行记录,并将审计记录划分为三种类型,即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二是规范了各类记录的内容和要求。
对重大违法行为检查作出的规定:规定审计人员检查重大违法行为时,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重大违法行为的动机、性质、后果和违法构成。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关注具体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异常事项、财务和非财务数据中反映出的异常变化、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和群众举报、公众、媒体的反映和报道等情况判断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线索,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应对措施:增派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人员;避免让有关单位和人员事先知晓检查的时间、事项、范围和方式;扩大检查范围,使其能够覆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领域;获取必要的外部证据;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和配合;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其他必要的应对措施。
5.审计报告
本部分共五十三条,分五节分别对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审计报告的编审、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审计结果公布、审计整改检查进行了详细规定。
国家审计准则将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作为向被调查单位出具的一种审计文书,规定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除符合审计报告要素和内容要求外,还应当根据专项审计调查目标重点分析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般情况下,审计组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后提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以审计机关名义征求被调查单位意见,并向审计机关提交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机关按照审定审计报告的程序对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进行审定后,送达被调查单位。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为了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关于审计机关专门机构对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审理的新规定,准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审理过程中,审理机构应当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必要时,可以参加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并根据情况,可以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国家审计准则对专题报告和综合报告进行了规范,规定了可以采用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等方式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的事项范围,明确了可以编制审计综合报告的情形和审计综合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报送对象,以及审计机关在起草、报送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整改检查作出具体规范,明确要求审计机关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并对审计机关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的方式和时间、检查报告及检查后应采取的措施等作出了规定。
6.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本部分共二十五条,对我国审计机关应建立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准则首先明确要求审计机关应当针对审计质量责任、审计职业道德、审计人力资源、审计业务执行、审计质量监控五个要素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并通过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等方式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从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角度,规定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并分别明确了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和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
7.附则
本部分共四条,规定了不适用准则的情况,以及有关审计准则实施的相关问题。准则中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接受交办或者接受委托办理不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
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还对信息技术环境下审计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如审计组信息技术方面胜任能力的要求;调查了解相关的信息系统控制、评估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安全性等要求;审计人员在检查中应当避免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求;电子审计证据的特殊取证要求;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存在重大漏洞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理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