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计准则
(三)社会审计准则
这里所说的社会审计准则即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有的也将其称为独立审计准则。我国社会审计准则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财政部批准发布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审计业务工作的行为规范。社会审计准则具有法律规范和行业自律规范的双重性质,是我国社会审计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早在1995年就发布了第一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1996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此后,又有四批独立审计准则陆续颁布并实施。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006年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22项准则,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等26项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48项准则统称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包括鉴证业务基本准则、鉴证业务具体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四部分。
2010年11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准则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为顺应市场各方的需求,借鉴国际审计报告改革的成果,体现审计准则持续趋同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2016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新审计报告准则)。
本次发布的12项审计准则,最为核心的是新制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以下简称“1504号准则”),要求在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增设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披露审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等审计项目的个性化信息。其中,要求注册会计师说明某事项被认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原因,针对该事项是如何实施审计工作的。1504号准则仅适用于上市实体的审计业务。
除1504号准则外,“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与治理层的沟通”“持续经营”“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等6项准则属于作出实质性修订的准则,另外5项准则属于为保持审计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而做出相应文字调整的准则。这11项准则中,有的条款是仅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有的条款是对所有被审计单位(包括上市实体和非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
2019年2月,财政部公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这次准则修订,满足了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保持了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了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环境和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财务报表披露审计等方面审计实务的新发展。
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了国际趋同的步伐。世界银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等国际组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建设的成就和国际趋同给予了高度评价。
2006年2月发布的审计准则体系,标志着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又顺应国际趋同大势的审计准则体系。这套准则实施以来,总体运行良好,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市场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全球化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着新的环境和要求: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开展国际审计准则明晰项目,对国际审计准则作出了重大修订;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导致审计实务风险日益增加;行业发展形势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要求拓展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新兴审计实务提供便利和指引。
这些都要求我们密切关注国内外审计业务发展形势,及时修订完善审计准则体系,以保持技术标准的先进性,为建立健全经济运行风险防范机制提供强有力的专业支持,进一步提高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审计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为加快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