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计报告的编制
(一)审计报告的内容
我国国家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标题;
文号(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含此项);
被审计单位名称;
审计项目名称;
审计内容;
审计机关名称(审计组名称及审计组组长签名);
签发日期(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报告的日期)。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包括被审计人员姓名及所担任职务。
我国国家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
(2)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的起止时间。
(3)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4)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
(5)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6)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我国国家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7)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但是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事项除外。
(8)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
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有关整改情况。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一并反映。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除符合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内容要求外,还应当根据专项审计调查目标重点分析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按照我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内部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标题,
收件人,
正文,
附件,
签章,
报告日期,
其他。
内部审计报告的正文包括下列内容:
(1) 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时间等。
(2) 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
(3) 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単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
(4) 审计结论,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
(5) 审计意见,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6) 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包括对审计过程与审计发现问题的具体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内容。
按照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吿包括下列内容:
(1) 标题。审计报告的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吿”。
(2) 收件人。审计报吿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的要求载明收件人。
(3) 审计意见。审计意见部分应当包括:指出被审计单位的名称;说明财务报表已经审计;指出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一财务报表的名称;提及财务报表附注,包括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指明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毎一财务报表的日期或涵盖的期间。
(4) 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该部分应当紧接在审计意见部分之后,并包括下列方面:说明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提及审计报告中用于描述审计准则规定的注册会计师责任的部分;声明注册会计师按照与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声明中应当指明适用的职业道徳要求,如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说明注册会计师是否相信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5)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该部分应当说明管理层负责下列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评估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和使用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适当,并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对管理层评估责任的说明应当包括描述在何种情况下使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
(6)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包括下列内容:说明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说明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说明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
(7)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如适用)。除审计准则规定的注册会计师责任外,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履行其他报告责任,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将其单独作为一部分,并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为标题,或使用适合于该部分内容的其他标题,除非其他报告责任涉及的事项与审计准则规定的报告责任涉及的事项相同。如果涉及相同的事项,其他报告责任可以在审计准则规定的同一报告要素部分列示。
(8)项目合伙人和另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
(9)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
(10)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按照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类型,可以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
标准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不含有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它表明注册会计师通过审计,认为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已经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包含其他报告责任段,但不含有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被称为标准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
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