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计报告的编制
(二)审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审计人员要注意审计报告编写的具体要求。编写审计报告的一般要求包括: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客观性、有说服力、清晰性。具体如下:
及时性要求审计报告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以便满足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需要。
完整性要求审计报告包括所有实现审计目标所必需的证据和论点,以及对这些证据和论点进行详细充分的说明,以便于报告使用者充分正确理解所报告的事项和情况。
准确性要求审计报告中证据表述真实、结果描述正确、结论和建议的得出具有逻辑性。对审计报告准确性的要求是为了向报告使用者保证所报告内容可信可靠。审计人员应该清楚地说明报告中相关证据的局限性,并尽量避免得出没有把握的结论。
编写审计报告的一般要求包括:
客观性要求审计人员以不偏不倚的立场来表述证据,提出审计结果。
审计报告要具有说服力,就意味着审计结果要针对审计目标,依据已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合理推断得出审计结论和建议。
清晰性要求报告要易于理解和阅读。报告语言应尽可能地简单明了,尽量运用简明、非技术性的语言,避免含糊晦涩。如果使用了技术词汇、简称等,则必须明确界定其含义。
我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编写国家审计报告的一般要求包括: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此外,由于国家审计机关的权威性、法定性和专业性,还需要遵循法定的审计报告编审程序。
1. 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起草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并签字以后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2.征求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意见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3.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上述事项复核后,应当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4.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审理
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审计机关审定和提出审计报告
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报告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报告经审计机关审定后,由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
6. 出具审计决定书和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审计组应当根据需要,在征求意见后形成的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分别起草审计决定书和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保证时效性,审计组应当随时起草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经审计机关审定后及时送达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