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资金筹集的审计
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和外资等债务性资金、自筹资金等。
其中:第一,基建投款,是由国家财使用的基本建设资金,由预算拨款、项目资本金、贷款贴息资金和专项资金组成。预算拨款是建设单位从中央或地方财政预算中取得的无偿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项目资本金是按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和经营性项目的需要,以国家资本金形式拨入建设单位的基建资金;贷款贴息资金是对能源、原材料、农林、水利等基础产业使用银行贷款和开发银行应贷款项目给于的财政贴息资金;专项资金是除上述预算内基建支出外,国家财政为解决一定时期内特殊经济建设需要安排的专项基建支出,以及各部门建立的专项基金原在预算内列支的资金。
第二,基建投资借款和外资等债务性资金,由银行借款、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以国家信用担保的国外贷款和借人外资组成。
第三,自筹资金,由企业自筹资金和项目资本金组成。
企业自筹资金是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专用基金、基建收入留成等用于基建部分的资金;项目资本金是按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和经营性项目的需要,项目法人在项目总投资中筹集的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
对基建投款的审计主要审在建设单位是否符合预算授款的范围,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的要求,建设项目是否已经纳入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建设单位取得预算拨款的依据是否完备合法,有无违规挪用财政周转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有无违规申请、使用基建贷款贴息资金等。对基建投资借款和外资等债务性资金的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借款范围,有无偿还债务的能力,借款的依据是否真实、齐全(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预)算文件以及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是否齐全),借款合同是否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设计概算签订,借款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借款合同条例》以及国家规定借款利率等法规文件的要求。对自筹资金的审计主要审查自筹基建资金项目是否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挤占生产成本、乱摊派、乱集资的情况,有无裁留应上缴利润和拖欠税款等情况。
经过审计对资金来源不足、投资未落实的项目,不能同意其办理开工手续,以防止建设项目因资金不足,长期不能完工或造成建设项目资金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