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整改期,是指自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机关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之日到审计决定书规定的整改结束之日。在这一阶段,被审计单位要根据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完成相关事项的整改和移送处理。审计机关在审计整改期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整改检查,可以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执行审计处理决定,可以发现并纠正原审计处理决定存在的不当之处,因此,审计整改检查有利于维护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审计整改检查的主体可以是审计机关原审计组人员,也可以另行指派审计人员,但为了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一般应由原审计组成员负责审计整改检查。审计整改检查的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审计机关认为较为适当的时候就可以进行,但距离审计整改期结束后的时间间隔不宜过长。如果是定期审计,审计机关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整改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执行审计机关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审计整改检查的方式包括实地检查或者了解、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等。
审计整改检查结束后,应撰写审计整改检查报告。审计整改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检查时间、范围、对象和方式等;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事项的原因和建议。审计机关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本级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