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
某市审计局于2020年4月派出审计组,对国有控股的临江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该公司收入核算已执行新收入准则。
审前调查了解到,该公司曾多次接受过审计机关审计,2019年度无须合并财务报表,也未发生重大重组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提供的2019年度利润表,见表33:
表33 2019年度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当年数(未审数) | 上年数(审定数) |
一、营业收入 | 104 340 | 58 956 |
减:营业成本 | 91 845 | 53 599 |
税金及附加 | 560 | 350 |
销售费用 | 2 800 | 1 610 |
管理费用 | 2380 | 3 260 |
财务费用 | 180 | 150 |
加:投资收益 | 980 | - |
二、营业利润 | 7 555 | -13 |
加:营业外收入 | 100 | 150 |
减:营业外支出 | 260 | 300 |
三、利润总额 | 7 395 | -163 |
减:所得税费用 | 800 | - |
四、净利润 | 6 595 | -163 |
按照审计组分工,审计人员张磊负责审查损益表项目。通过对上述报表进行分析,他打算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三项列为重点审计领域。张磊查阅了以前年度审计档案中有关该公司的内部控制调查表,发现该公司在销售和收款业务方面内部控制总体比较健全,但批准赊销信用环节存在两个薄弱点:一是未对新顾客执行信用调查;二是批准赊销职责设在销售部门。因此,审前调查时张磊针对上述两点专门做了了解,该公司介绍已经接受审计建议,批准赊销现由总会计师签字,并拿出有关凭证作为佐证,新顾客信用调查也开始进行,但因2019年主营业务增长较快,年底集中发货,新客户较多,对有些客户来不及开展信用调查就办理了赊销业务。张磊认为该公司销售和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值得信赖,不必进一步测评,可以直接进行实质性审查。
张磊在实质性审查中发现:
1.该公司为奇奇汽车制造厂定制的一批专用钢板有关销售记录如下: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10月23日,合同定制的5000吨特种钢板价税合计2712万元,11月1日前预付全部款项,收到货款后两个月内交货,双方约定的交货方式是该公司将钢板发运至奇奇汽车制造厂指定的仓库。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登记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实际收到奇奇汽车制造厂预付款日期为2019年11月18日,发运凭证日期为2020年1月13日,该批专用钢板入库日期分别为2019年12月28日入库3000吨、2020年1月12日入库2000吨,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日期为2020年1月31日。
2.2019年11月销售给江东船厂的一批钢板,价值80万元,属新产品试用,约定6个月试用期满符合标准对方付款,否则将退货。该公司货已发出,未做主营业务收入,也未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至审计时尚未收到江东船厂货款。
3.2019年12月销售给西渡钢结构公司的货物,价税合计300万元,货款未收到。对该笔应收账款函证没有回函,再打电话询问,对方回答从未与临江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
4.2019年5月产成品仓库收发存月报反映:该公司基建部门领用公司自产的M型钢材50吨,销售明细账上未见记录,也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按实际成本4800元/吨,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国家规定的成本利润率10%,该M型钢材当月对外不含税销售价为6000元/吨。
5.假定审计方案中将会计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确定为500万元,临江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张磊所提出的均不是问题,拒绝做账务调整。
二、要求
(一)请指出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作为利润表的审计重点是否恰当,并说明理由。如果还有其他补充,也请说明理由。
(二)请指出张磊对该公司销售和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做出的评价是否恰当。审计人员通常在哪些情况下可不必进行控制测试。
(三)请指出张磊在实质性审查中发现的“情况1”和“情况2”是否存在问题,上述情况对公司损益的真实性有哪些影响。
(四)针对张磊在实质性审查中发现的“情况3”,请指出应进一步实施的审计程序。
(五)针对张磊在实质性审查中发现的“情况4”,请指出该如何处理。
(六)请简要说明审计报告阶段对重要性水平的运用,并指出上述发现的问题是否要写入审计报告,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一)请指出审计重点是否恰当,并说明理由,如还有其他补充,也说明理由: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三项与上年相比,绝对额增加较多,应该列为审计重点。另外,作为审计重点的还应该包括管理费用、投资收益和所得税费用,其原因是:管理费用在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不增反降,表现异常;本年度投资收益金额较大,而上一年度为0万元;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的比例与税率相差很大,应查明是纳税调整的原因还是计算错误。
(二)请指出内部控制做出的评价是否恰当。哪些情况不必进行控制测试:
张磊认为该公司销售和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值得信赖,不必进一步测评,可以直接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个观点是错误的。该公司未对新顾客进行信用调查就赊销,表明其在销售和收款业务方面内控制度仍然存在不足。审计人员在决定依赖内部控制的情况下,一般应对内部控制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测试,如果上一年度已经测试,则应了解当年是否有新的变化,如果有,则应该对新的变化情况进行测试和评价。只有在被审计单位为小规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不存在、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或者控制测试的工作量可能大于其所减少的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时,审计人员可以不必对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
(三)请指出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影响:
1.“情况1”是问题。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采用预收账款方式的应当在将货物发运至客户指定的仓库,即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实现,不应在2019年度虚开发票虚增收入。该笔错误对损益真实性的影响为:2019年,多计主营业务收入2400万元、多计应交税费——应税增值税(销项税额)312万元、多计利润2400万元、多计所得税600万元。
2.“情况2”不是问题,对损益的真实性没有影响。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商品销售,如果无法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新产品在试用期内,无法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应在退货期满购买方确认接受商品时才确认收入。
(四)请指出应进一步实施的审计程序:
对于“情况3”,应实施必要的追加审计程序,检查与销售有关的文件,包括销售合同、销售订单、销售发票副本、发运凭证;检查赊销批准的手续,询问有关经办人;尤其关注在对方不承认有此经济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临江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的反应,是否有通过法律手段追讨该笔欠款的行动或打算,借以判断虚实,查清是否虚构客户从中舞弊。
(五)请指出如何处理:
对于“情况4”,将自产货物用于本单位基建工程,应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在同类产品当月有销售价的情况下,应将同类产品当月销售价作为计算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x50x13%=39000元。
(六)指出上述发现的问题是否要写入审计报告,并说明理由:
在审计报告阶段,审计重要性水平将作为衡量标准,借以确定某一错报或漏报,或者汇总的错报漏报是否会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是否应该写入审计报告,以及出具什么样的评价意见。
对于某一项错报是否写入审计报告,应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考虑,金额大的,如“情况1”,应该予以反映或披露,金额小但性质重要的,如“情况3”,如涉嫌舞弊或违法,也应该反映或披露。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所有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加上通过审计抽样推断的未调整错报、漏报,汇总数如果大于重要性水平,审计人员应当考虑采取两种措施:
(1)扩大实质性审查范围,进一步确认汇总数。
(2)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使汇总数低于重要性水平。
最后,应根据汇总的错报或漏报数是否超过重要性水平,是否会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决定如何发表审计评价意见。